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为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的妻子和儿子拍摄了一幅照片,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 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晓春”。
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印刷该教材,累计印数为294 701册,每册定价均为人民币3.90元。该教材的编辑者和出版者在该教材中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既未征得丁晓春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作为南通市小学高年级学生用书,由相应年级学生购买。后因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的通知,南通市教育局未再将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第三次印刷发行的72 993册该教材列入小学生用书目录。
另,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就小学美术教育提出要求:“美术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注意联系学生生活的实际,要按10-20%的课时比例补充乡土教材,以反映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街上红灯闹”照片著作权的归属;2.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3.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4.丁晓春主张两被告赔偿 2万元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街上红灯闹”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丁晓春。
“街上红灯闹”照片由原告丁晓春独立拍摄完成,照片以串连在一起、色彩鲜艳的中国传统节日灯饰--大红灯笼为主体,辅以母子选购时的喜悦神情,以简洁的画面渲染出太平盛世时期普通百姓喜迎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欢乐、祥和氛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对于该幅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原告丁晓春主张其本人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根据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和该照片刊登于《南通日报》的事实,认为该作品为法人作品,丁晓春个人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根据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街上红灯闹”这幅摄影作品系由丁晓春在假日期间利用自己的摄影器材拍摄完成,该创作行为并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因此,该作品的作者是丁晓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