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
著作权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申小学课堂正式用书。除此以外的教材,不适用《
著作权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原告:丁晓春,又名丁小春。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高云,该社社长。
原告丁晓春因与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丁晓春诉称:1999年2月7日,本人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该幅照片以“街上红灯闹”为题,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上。后本人在翻阅由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编写和摄影、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00年1月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 (小学高年级版)》(以下简称《乡土教材》)时,发现该书使用了本人拍摄的上述照片。两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