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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高碑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高碑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荻野道义,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登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本田汽车 (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登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刚,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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