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佳盛公司与华融福州办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筹备处与南门工行签订的三份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后抵押合同也一并转让给佳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佳盛公司对抵押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佳盛公司要求筹备处返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筹备处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筹备处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佳盛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3550万元及利息11 030 159.17元。借款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从2000年6月21日债权转让后所产生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总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94014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三、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50098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四、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60064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1 244元,由筹备处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