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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也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要判断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将“雪中彩影”作为字号登记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既要看其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更要看其后果是否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于1993年登记设立,1996年注册了“雪中彩影”商标。经过长达10余年的经营,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及其“雪中彩影”商标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树立了一定的商业信誉。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在上海一间 8平方米的房屋中设立,虽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但从其狭小的经营场所可以看出,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根本无法从事此项服务。10天后,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即到南京市场上登记设立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作为同业,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应当知道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及其“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存在,应当了解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场上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上海设立无法经营的总公司,而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分公司,在南京的婚纱摄影市场上打出“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的招牌,并在其宣传单上将企业名称简化为“上海雪中彩影”,明显地具有以后来的“雪中彩影”来攀附先前“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或者使消费者误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混淆两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无偿占有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商业信誉,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消费者选择服务,虽然要看重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但也不可否认商标标识、企业名称、服务品牌等对消费者具有的巨大吸引力,这正是立法者将商标、企业名称等纳入法律规范、给予法律保护的初始原因。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关于其良好服务引来消费者,与使用“雪中彩影”字号无关,字号没有混淆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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