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9月22日,台商独资经营的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是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以及美容、美发和相关配套服务。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 11月13日止。经过10多年经营,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向南京雪中彩影公司颁发“世界华人专业婚纱摄影金像奖”,获奖证书记载:“南京雪中彩影婚纱影楼于2004年荣获世界华人婚纱摄影专业十大品牌奖,其杰出成就卓越非凡,经本会国际评委团一致通过,特颁此证。”
2004年7月7日,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的开办人王成与上海宝谊经济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一间房屋为办公用房,年租金1460元。有了场所后,王成于7月20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7月30日,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亦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营业场所设在江宁区东山东新南路温州商业街G栋101。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招牌上,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其中“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字体明显突出,“江宁分公司”字体较小。在该分公司的摄影定单和门市收银单上,均有“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字样。该分公司在经营中,还对外散发了突出印有“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文字,以及“精品婚纱摄影连锁”、“拍精品婚纱照,选择上海雪中彩影”、“上海雪中彩影极品礼服动态大展”等内容的彩色宣传单。
2004年8月,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发现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曾请求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同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1.应否允许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2.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将“雪中彩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侵犯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将“雪中彩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在有众多婚纱摄影企业使用“雪中彩影”字号的情形下,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能否只起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 5.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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