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子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负责人:王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以下简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称:原告是 1993年9月在南京市登记成立的婚纱摄影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订单来咨询并要求拍照,才知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为澄清事实,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在《金陵晚报》上作了公告声明,同时书面请求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注销被告的字号,但至今未得到对二被告的处理决定。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给原告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雪中彩影”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审理前,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以二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雪中彩影”名称的使用,变更名称字号。法庭准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根据二被告的要求,重新指定了举证和答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