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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关于组建中冶公司的通知和说明,用以证明该公司来历;
  2.中冶公司与马钢设计院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中冶公司可以合法使用马钢设计院有关连铸技术方面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经质证、认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研所是隶属于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的科技型企业,以冶炼、轧钢、重型锻压和环保设备的设计为主攻方向,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是该所的拳头产品,为该所带来了丰厚利润。为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安重研所于1996年制定了《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在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职工的保密义务。被告人裴国良是西安重研所培养的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与西安重研所签订过含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
  2000年1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研所通过与凌钢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包括结晶器、结晶器震动、零号段、扇形段)的设计工作。2001年6月,凌钢连铸机投产。同年11月,按照合同约定,西安重研所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载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光盘。2001年10月,被告人裴国良在其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有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光盘,即擅自将该图纸拷贝到自己电脑中。2002年8月,裴国良向西安重研所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聘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12月才正式与西安重研所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9月28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公司与川威公司签订《135× 75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96万元,被告人裴国良担任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利用国庆休假返回西安,将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公司局域网内。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利用局域网提供的该图纸,在短时间就完成了川威公司项目的设计。10月19日,中冶公司又与泰山公司签订《135×80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60万元,裴国良仍是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中冶公司设计人员将给川威公司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泰山公司项目。中冶公司完成这两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后,将图纸交付给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图制造。
  2003年7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研所的工作人员在西冶公司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有西安重研所标题和标号的图纸制造板坯连铸机,西安重研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西冶公司使用的图纸来自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公司,是原在西安重研所工作的被告人裴国良向中冶公司提供的,遂调取相关图纸送华科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中冶公司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看,与西安重研所设计的图纸无本质区别。又经西交大鉴定所鉴定:西安重研所的凌钢连铸机技术具有不为公众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裴国良向中冶公司提供西安重研所的凌钢连铸机技术图纸,由中冶公司在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设计、制造板坯连铸机时使用,该行为给西安重研所造成至少1782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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