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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1998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2000年4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2000)44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25个企业使用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委托贷款转为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由该公司代行出资人的职能,其中包括耀县水泥厂所欠本金1400万元,利息2 817 427.34元。
  1999年12月,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秦达水泥厂(以下简称秦达水泥厂)以陕秦水政发(2000)001号《秦达水泥厂关于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请示》,向国家建材局企事业改革司申请将其前身耀县水泥厂五号窑扩建处(以下简称五号窑扩建处)所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同年4月3日财政部以财基字(2000)64号函,批复国家建材局、集团公司,同意将原国家建材局所属 18家企业的“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转为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由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该函附件集团公司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表中注明“秦达水泥厂(耀县水泥厂)本金2500万元,利息 8 265 631.70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三项资金的借款,均用于耀县水泥厂扩建工程--五号窑工程。五号窑工程于1993年底竣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五号窑分厂(非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五号窑分厂)。1998年6月1日,建材总公司以陕建材总资发(1998)116号《关于秦达水泥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核实国家资本金的请示》向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国资局)申请对投入到分立五号窑分厂而成立的秦达水泥厂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并核实国家资本金。陕西省国资局批复同意五号窑分厂实行分立,成立秦达水泥厂。2003年3月20日秦达水泥厂向其上级建材总公司提交了秦达政发(2003)002号《关于“拨改贷”、“特种拨改贷”、“经营性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报告》,称:该厂相继转增国家资本金6066万元(即本案所涉三项资金),出资人为集团公司。建材总公司据此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将耀县水泥厂建设五号窑生产线时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共计60 651 359.24元,其中本金47 250000元,利息134013 519.24元转为秦达水泥厂的国家资本金,由集团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陕西省财政厅以陕财办企(2003)86号《关于秦达水泥厂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批准了建材总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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