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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本案诉讼的启动是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进行的,本案诉状无台华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董家维代签。
  台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立即从台华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高新区渝洲路1号的晨光大厦房屋搬迁、腾空返还台华公司;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负担。
  晨光集团答辩认为,台华公司的起诉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答辩认为,其不存在占用台华公司房屋之事实,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应承担所谓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吴胜刚能否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2.台华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1.吴胜刚不能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理由如下:(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股东,并驳回了吴胜刚要求回到台华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请求。1999年底,鲍扬波以吴胜刚被1055号生效判决确认不是台华公司的合法股东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为台华公司的董事长。仲裁裁决:台华公司的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鲍扬波收到裁决书后亦没有履行委派职责。按1992年9月20日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及鲍扬波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三人组成,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及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人,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吴胜刚从1994年4月1日起担任台华公司董事长到1997年4月2日任期已满,因此,台华公司从1997年4月2日起董事长的位置是空缺的。吴胜刚既不是台华公司股东,亦不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担任台华公司董事长的期限已满。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是董事长就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现工商登记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胜刚,但就其实质吴胜刚已不是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吴胜刚不能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
  2.台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理由如下:1995年10月,晨光实业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出资开办,1996年7月,晨光实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台华公司 100%的股权。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属于金融“三乱”机构,1999年4月,晨光实业与台华公司同时被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台华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且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时,台华公司的合营期限已满。对于台华公司来说法定的和约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合营合同》的约定,成立清算委员会,清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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