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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台华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物资公司将其拥有台华公司的10%股份转让给上桥公司。1994年3月30日,鲍扬波与吴胜刚 (台湾人)签订《股份转让合约书》,鲍扬波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吴胜刚,吴胜刚全权委托鲍扬波代为处理台华公司的一切事宜。1994年4月1日,台华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吴胜刚担任董事长,同年6月14日,台华公司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1996年 7月23日,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吴胜刚将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以13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晨光实业。晨光实业分别于同年7月24日、8月1日,付款800万元、 410万元给鲍扬波。同年7月24日,上桥公司也与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晨光实业。
  1996年7月24日,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实业,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之后,晨光实业于1996年12月变更为晨光集团,并将富豪商业广场更名为晨光大厦,然后开始对其投资,增加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1998年12月2日,晨光集团以台华公司名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场,建筑面积 15 654.741d。晨光实业受让台华公司后未变更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7年,吴胜刚以原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未付股份转让金尾款100万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份转让无效,由吴胜刚回到台华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市一中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50%股份的合法所有人,不具备向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转让股份的主体资格,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生效的要式法律行为,故双方股份转让无效,并认定导致转让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承担。遂判决吴胜刚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驳回吴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9年底,鲍扬波依《合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物资公司与上桥公司之间、上桥公司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责令晨光集团立即退出台华公司,归还台华公司经营管理权;台华公司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因晨光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2001年5月22日,鲍扬波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4日,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经审查作出(2001)渝一中民他执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第2、3、5、7项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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