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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胜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台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集团)、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晨光百货)、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酒店)房屋搬迁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 3月24日作出(2003)年度渝高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台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家维及被上诉人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白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0日,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桥公司)、重庆市沙坪坝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台商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约定由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40%股份;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10%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占50%股份,共同兴办台华公司。合营期限10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董事会由三人组成,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和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董事和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合同》签订后,由鲍扬波任台华公司董事长。同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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