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0日,新中实公司致函华远股份公司称:新中实公司是海南中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南中实公司与华远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由新中实公司代海南中实公司履行。
1994年11月7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海南中实公司签订137号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原1993年2月8日合同书约定的海南中实公司应于1994年底支付华远公司 5000万元,双方同意该5000万元作为海南中实公司向华远股份公司的股东贷款,借款自1994年12月31日起,月息12‰。当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海南中实公司签订关于137号补充协议的内部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137号补充协议,只是海南中实公司配合华远股份公司对外融资需要,对海南中实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该内部补充协议,华润公司在庭审质证中表示不予认可。
1995年12月26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新中实公司签订184号关于应分配股利房和利润的补充协议约定,阜外大街首期建筑已进行60%以上面积的销售工作,应向华远股份公司交付2500万元利润,该 2500万元于1995年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给华远股份公司,同时华远股份公司将 2500万元借给新中实公司作为周转金,期限半年,于1996年6月30日归还,贷款协议双方另签;原约定交付5000平方米用房,改为以现金方式于1995年12月31日前向华远股份公司支付,每平方米1万元,合计支付5000万元。该5000万元作为新中实公司贷款,期限11个月,于1996年 11月30日前归还,贷款协议另行签订;二期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2500万元,仍按原协议执行。同时,新中实公司与华远股份公司就上述协议内容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新中实公司2500万元借款,于1996年 7月31日(7个月借期)一次还本付息; 5000万元,于1996年12月30日(12个月借期)一次还本付息,月息12.06‰,逾期计复利,本金按月加收10%罚息。
1996年12月20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新中实公司签订危改工程利润分配第二补充协议约定,新中实公司同意提前支付华远股份公司利润,在新中实公司支付华远股份公司利润后,华远股份公司同意放弃全部项目权益。双方经协商对6月25日协议、2月8日协议、12月26日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将原合同中二期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给华远公司的2500万元利润仍按原协议执行,改为2500万元利润提前到1996年12月31日前支付华远股份公司;除本协议修改内容外,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在新中实公司全部支付利润后,华远股份公司放弃原协议中项目所有权益(提供的贷款除外),但仍承担协助完成项目的未尽事宜。同年12月20日和12月28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新中实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新中实公司向华远股份公司分别借款 2500万元和6500万元,并分别于1997年 12月28日和1997年6月30日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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