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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1993年2月8日,华远公司与海南中实公司签订危改区公建工程补充合同,就合作开发事宜双方约定:合作开发项目总用地约8.3公顷,其中代征地约6公顷,规划用地2.3公顷左右,规划审定总面积为 20万平方米左右(含地下);该项目要求建成现代化地区级综合业务用房、大型公建配套、商住、公寓及市区干道,并配置7条大市政管线;合作方式:(一)资金投入,项目全部投资由海南中实公司负责筹措;(二)利润分成,双方将1992年9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5%和75%分成修改为,华远公司分成利润一次性包死,在保证华远公司提供规划批准图上面积情况下,海南中实公司向华远公司支付5000万元及交付该项目中5000平方米商业及办公用房,其余利润统归海南中实公司所有;华远公司除提供项目已获批准规划方案及各种批件.办理手续外,委托海南中实公司全权开发项目及对外销售;海南中实公司负责项目规划审定方案批准后的全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红线内拆迁安置和平地及项目的建设、商品房销售经营;华远公司在上述合作条件下,同意海南中实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在一期工程开工后,销售部分的60%-80%海南中实公司向华远公司支付2500万元,二期工程竣工后再支付2500万元;一期工程竣工后交付5000平方米面积用房作为利润;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费缴纳,在华远公司协助下由海南中实公司承担。双方1992年9月19日合作合同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等。
  1993年2月,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成立北京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股份公司),该公司总资本为25 000万元,其中法人股为22 500万元,华远公司在其中占国有法人股8703万元。1993年6月,华远公司注销工商登记。2001年12月,华远股份公司变更名称为华润公司。
  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复函新中实公司,同意新中实公司提前施工,按设计方案先行土方工程。同年 10月20日,华远股份公司与新中实公司共同向北京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提出立项更名申请称,双方共同承接的危改项目已经开始动迁,土地有偿出让手续正在办理,外销工作正全面展开。为便于新中实公司外销内销和回迁手续的办理,申请在不改变新中实公司与华远股份公司原有合作条件和利润分成的前提下,准许以新中实公司名义办理计委立项更名手续。同年 1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复华远股份公司和新中实公司,同意项目立项单位变更为新中实公司,危改任务仍按原定规划计划和改造要求由上述两单位合作承担。同年11月1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文通知,同意以(92)市建地字136号(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华远公司开发的7.3公顷用地,变更为新中实公司使用。同年11月27日,新中实公司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现状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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