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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辩称,华润公司提出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及违约金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保护和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华远公司关于阜外大街危旧房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意华远公司对阜外大街破旧危房进行改造;总占地约8.3公顷、代征地6公顷、规划用地2.3公顷;小区危房改造按照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商业办公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为主,拆除危旧房面积 52042平方米,新建房屋面积15万平方米;总投资7.0838亿元,其中拆迁费3.3560亿元、建设费3.7278亿元,建设资金通过房改和房地产开发筹措,做到资金平衡并有节余;要求据此同有关部门进行拨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同年5月,华远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进行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待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992年6月25日,华远公司与海南中实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危改项目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危改区地上面积4.79万平方米,地下面积1万平方米,占地约2万平方米(含市政分摊部分);总投资3.0309亿元,单方造价5229元/平方米,其中三通一平以前的总投资 1.7558亿元,预计工程建设投资1.1591亿元,四源费、电贴等1160万元;预计全部外售后回收资金4.64亿元(单方售价8000元/平方米),总利润为1.6091亿元;华远公司负责办理项目三通一平前的所有手续及拆迁安置工作,如立项、拨地、拆迁等;负责工程建设期内的各种手续;协助海南中实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组织竣工验收;提供前期的工作计划、拆迁进度、使用资金计划等,海南中实公司根据计划安排资金,及时支付各类款项,按房屋售后利润的 20%(扣除前期费用)一次性付给华远公司;海南中实公司得80%,其中包括协助海南中实公司组织资金和销售的香港大通有限公司应获的20%的利润;双方组成联合办公室,对外以华远公司名义开发组织资金,对内为华远公司的一个业务部等。同年 9月,华远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阜外大街危改项目用地面积约7.3公顷。
  1992年9月19日,华远公司与海南中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海南中实公司组织全部资金,双方按华远公司25%和海南中实公司75%利润分成;组成指挥部,华远公司负责立项、规划批文、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批文、开工证等手续和组织拆迁;海南中实公司负责资金、设计、施工、装修等;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本协议签订后,华远公司提供给海南中实公司红线图批文、土地证等全部正式、合法、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待海南中实公司支付第一笔拆迁费 4000万元,华远公司用该款所购房屋合同或土地证进行抵押,待合资公司成立后,由海南中实公司转给合资公司,同时华远公司将全部批文正本提供给海南中实公司,以后转给合资公司;在搬迁费中扣除前期工作中的海南中实公司支付的1180万元前期费用;工程分:一期6万平方米定名为富豪公寓,二期为该公寓东侧,三期为该公寓西侧;本协议与1992年6月25日协议有抵触以补充协议为准;海南中实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等。同年12月,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危改小区占地面积7.3公顷,其中规划用地4.17公顷,规划建筑性质为商业办公、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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