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建省气象台2005年11月7日出具的《气象证明》,主要内容是: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我方提交了4份有关天气情况的文件,……请求我台对相应时段的天气情况进行分析、核实。经查阅 2005年5月5日下午,一条飑线(生成在广东)自西南向东北移动,影响福建省,所经之处均出现西南大风。牛姆林出事地点位于永春县气象站的西面,直线距离约39公里,飑线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自西南向东北方向移动中,先到达牛姆林,20分钟后到达永春县气象站,这是合乎逻辑的,也是满足气象学原理的。厦门市气象台的多普勒天气雷达为目前最先进的天气雷达,它观测到这条飑线移动的数据是客观、准确的,与我们的分析意见一致,所以同意厦门市气象台出示的《重要天气证明》中的结论。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5]林鉴字第57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是:受福建省永春县林业局的委托,于 2005年11月11日对永春牛姆林自然保护区辖区内环山路旁的一株马尾松的健康状况及其枝条折断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在该马尾松折断现场实地调查,并采集其断裂部位木材试样进行木材切片镜检和病原菌活体培养观察,以及进行木材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可以认定该树属于名木古树,其断枝为二级枝条,曾受强风折断后抛向该树的东南面。该株马尾松古树中下部长势较好,主梢在若干年前曾有过断裂,其断裂主梢基部直径为32.1CM,并呈现心腐,心腐面积占主梢横断面10%。根据以上树木健康状况、断枝抛落位置和木材样品力学性能测试结果,该马尾松主梢褐腐对二级枝折断有一定影响,但不是该二级枝折断的主要原因,在通常天气变化情况下的风力不足以导致该二级枝折断,其折断的直接原因是受强风袭击。
上诉人牛姆林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为新的证据,因为该公司在二审时才知道厦门市气象台的雷达最先进。上述新证据均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故应免除牛姆林公司的责任。
被上诉人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则认为,上诉人牛姆林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的证据,这些证据一审期间完全能够获得,厦门市气象台的多普勒雷达早于2004年6月即开始运行,牛姆林公司一审中未予提交是自己的失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内容上看,上述证据都是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但相关部门没有提供这些说明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并且这些说明和鉴定均是在一审结束、案件胜诉败诉原因极为明朗的情况下做出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另外,厦门市气象台的《重要天气证明》也未明确飑线在事故地点经过时的风力等级,只确定“该区的风力在 8-10级”。可见,即使是厦门市气象台也不能明确当时的风力有多大,而8-9级的风是不具有很大破坏力的。福建省气象台的《气象证明》也只是空洞的说明,未提供相关的技术图谱、技术数据。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属于司法鉴定,鉴定的目的过于明确,同时鉴定的时间距事发时已过半年,事故的现场已不复存在,鉴定所用检材也无从确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牛姆林公司经营的牛姆林景区系AAAA级景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有关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AAAA级旅游区在旅游安全方面,应当符合“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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