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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于被告牛姆林公司对于被害人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在气象部门5月1日、5月4日发布的天气预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依生活经验应以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为准。证据显示,根据气象部门5月4日发布的天气预报,5月5日永春的天气是多云转雷阵雨。本案导游作为牛姆林公司的代表,在天气预报有雨,当时天色阴沉、下雨征兆明显的情况下,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牛姆林公司对此亦有过错。其次,牛姆林公司对马尾松折断导致张渊被砸伤致死具有过错。牛姆林公司辩称:马尾松折断系受飑线影响,其对马尾松无管理瑕疵,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渊在飑线出现前已被砸伤,马尾松折断并非受飑线影响,牛姆林公司庭前提交的《核查情况汇报》与当庭提交的原件措辞不一致,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故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原告方提供的照片显示,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牛姆林公司对折断的马尾松疏于管理,该公司关于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牛姆林公司作为本案中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前述免责事由,才能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泉州市气象台气象报告表明飑线的出现时间为14时25分,永春气象台的气象报告表明从14时10分开始永春自西向东受飑线影响,而张渊被马尾松砸伤的时间是14时7分。即便确定 14时10分飑线出现,张渊也是在飑线出现前受伤。可见《核查情况汇报》关于“当时永春遭受到50年来未遇的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该起事件为自然灾害所致”的观点不符合事实,牛姆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尾松折断系飑线所致。牛姆林公司从事的是以林区观光为内容的经营性活动,该公司既是旅游项目经营者,又是景区树木的管理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于景区树木给予更加谨慎的管理和注意。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照片,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牛姆林公司亦承认该树曾有树枝折断的情况发生。鉴此,牛姆林公司本应对该树给予特别的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或砍伐等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若采取防范措施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亦应及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而不能借此消极对待。现牛姆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马尾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马尾松折断系不可抗力引起,亦不能证明张渊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其免责抗辩不予采纳,牛姆林公司应对其管理的马尾松折断砸伤张渊致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牛姆林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救助不力,导致损失扩大。游客受伤后,牛姆林公司负有以最大努力加以救助的义务。牛姆林公司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应审查其在事故发生后的实际行动,而不是审查其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虽然牛姆林公司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但张渊受伤后,同伴立即打电话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救助,一段时间后(原告方证人称20-30分钟,牛姆林公司称不足10分钟),景区工作人员才抬来一张桌子。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工作人员联系景区医生施救,但景区医生始终没有出现,现场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牛姆林公司只采取抬救措施,而未提供担架、专业医师进行现场施救,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定,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牛姆林公司虽已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医疗协议建立紧急救援体系,但救护车在报警后近一小时才到达,不符合紧急救援的要求。牛姆林公司关于因张渊的伤情严重,常规措施不足以抢救才未进行现场施救,为了抢时间才以桌子代替担架,恶劣天气严重阻碍了救护车的通行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牛姆林公司在张渊受伤后,并未尽到最大救助努力,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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