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当日 13时45分左右,被告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带吴文景、张恺逸、张渊等一行人进入牛姆林景区。当时天色阴沉,有人提出可能会下雨,建议导游调整行程,先就近游玩,次日再进入林区,但导游称即使下雨也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坚持带一行人进入林区。进入迎宾大道后,天色更加阴沉,有人再次建议导游不要前行,但导游借了雨具后仍要求大家继续往林区走。不久即开始刮风,并下起大雨,导游称往回走有一茶馆可以避雨,一行人便折回原路。14时7分,行至距迎宾大道入口约300米处,张渊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倒地。张渊受伤后,同伴立即联系急救中心及景区工作人员实施救援。一段时间后,景区工作人员抬来一张桌子,将张渊抬到牛姆林广场,后又从广场运至停车场。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络景区医生进行救治,但景区的医生始终没有出现,现场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救护车约于15时赶到,15时30分将张渊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张渊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渊系生前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牛姆林公司已于案发后支付给张渊亲属2万元、丧葬费2872.2元。
另查明:永春县气象局于2005年5月 1日发布天气预报,内容为5月5日至6日有中到大雨天气,局部有大到暴雨。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发布天气预报为多云转雷阵雨。永春县气象局2005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5月4日的天气预报和5月 5日的天气实况》证实,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为多云到阴,午后到夜里有阵雨或雷阵雨。
又查明:2002年10月20日,被告牛姆林公司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当遇到较大病患及意外,牛姆林公司安排在景区的医务人员无法医治时,天湖山医院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医治。郭清城系牛姆林公司安排在景区的医生。 2005年4月10日,牛姆林公司制定景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其中“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因交通、火灾、水灾、经营设施、自然灾害等引发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同时联系120救护中心和天湖山医院救护中心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进行抢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康健旅行社对于被害人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 2.被告牛姆林公司对于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3.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康健旅行社对被害人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康健旅行社与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及张渊等人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方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现原告方选择了侵权之诉,以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为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方认为被告康健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安全义务,应对康健旅行社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方已举证证明在天气预报有雨、下雨征兆明显、游客多次建议次日再进入林区的情况下,导游却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导游对恶劣天气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天气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本案中,导游不顾恶劣天气的影响,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导致游客处于遭受风雨困扰的险境,并实际导致张渊被折断的马尾松砸伤致死,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原告等人与康健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康健旅行社应为原告等一行游人提供导游服务。康健旅行社承诺提供优秀导游服务,在其未安排全陪导游的情况下,本案导游既代表牛姆林公司也代表康健旅行社,故康健旅行社对于张渊的死亡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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