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吴文景。
原告:张恺逸。
原告:吴彩娟。
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文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因与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称:吴文景系本案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2005年5月5日,吴文景、张恺逸、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牛姆林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康健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导游没有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和游客意见,谨慎、安全地安排行程,而是为完成任务,在极为不利的天气情况下坚持要求游客上山,其错误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因果关系,故康健旅行社应当对张渊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应知天气、林木是影响旅游安全的重要因素,却未作任何防范,且在事故发生后连最基本的救护手段都不能提供,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亦应对张渊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丧葬费9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61 085元、死亡补偿费288 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240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