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2日,路保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0024999号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华建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在建设银行办理综合楼1-3层按揭贷款;建设银行办理按揭后剩余房产由路保公司在农业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华建公司提供。双方还约定华建公司应在 2001年3月1日前将综合楼交由路保公司接收、看管。
2001年3月21日,路保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0024999号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路保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泉山支行按揭贷款,“首先归还农行云西299万元,同时抽回华建公司抵押贷款用的土地证”;双方还约定了路保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后欠华建公司500万元购房款的偿还期限。
2001年4月19日,尤安生、司毅(二人系夫妻关系)与华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尤安生、司毅无力承担综合楼4-8层的购房款,华建公司同意尤安生、司毅退回综合楼4-8层,所办权属证交产权部门予以注销。同日,尤安生、司毅向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产权处提交具结书表述:因无力承担综合楼的购房款,经双方协商,退回房屋,所办权属证请予以具结。
2001年4月18日,路保公司与华建公司办理了综合楼移交手续。
综合楼规划建筑面积为7151.37㎡,后经当地房产局测绘队依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测量,实测面积为7368.45㎡。1999年8月 11日,华建公司办理综合楼3-5层计270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6月30日,华建公司根据规划面积补办了综合楼 4451.3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手续。
2002年9月,华建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保公司偿还到期购房款330万元。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02)云民初字第 1664号民事判决判令路保公司偿付华建公司购房款2 705 407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徐民一终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尤安生、尤安庆等8人购买综合楼1-3层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安支行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尤安生、尤安庆等11人购买综合楼4-8层在中国农业银行泉山支行办理贷款 10 756 778.68元,该两批贷款均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两家银行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华建公司亦申请法院执行,执行程序均正在进行中。
一审法院还查明,路保公司由尤安生、陈国勇两股东设立,尤安生占出资比例 90%。徐州市云都餐饮有限公司系尤安生与尤安福两人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尤安生占90%,尤安福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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