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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0年6月12日,三木公司与泉州市世贸商务企划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商务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娱乐城及高级会所协议书》(以下简称娱乐城与会所协议)约定,三木公司出资3587万元与世贸商务公司合作投资泉州煌星大厦娱乐城及高级会所。同年8月23日,三木公司与世贸商务公司、煌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木公司用已投入的3587万元向世贸商务公司购买其拥有处置权的煌星大厦三层约4000平方米房产,所购房产的楼层、面积、价款及相关事项以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另行签订售楼合同为准。
  2000年6月20日,三木公司与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酒店公司)签订《合作投资泉州世贸中心大酒店协议书》(以下简称酒店协议)约定,三木公司出资4800万元投资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同年8月23日,三木公司与世贸酒店公司、煌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木公司用已投入的4800万元向世贸酒店公司购买其拥有处置权的煌星大厦二层及五至二十一层房产,所购房产楼层、面积、价款及相关事项以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另行签订售楼合同为准。
  2000年6月26日,世贸商务公司致函三木公司,要求将投资款3587万元付至人才交流中心。同年6月28日,世贸酒店公司致函三木公司,要求将投资款4800万元付至福建省海峡高新技术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化中心)。据此,三木公司于同年6月30日分别向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转化中心支付人民币3587万元和4800万元。
  此后,卓诚公司股东李建娜、陈健将其持有的三木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邱国龙及南南公司股东王进星,高德公司股东方锦华、郭健将其持有的三木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南南公司股东王进星及杨丽珍,华天公司股东周勋南、张大田将其持有的三木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南南公司股东王丽玉及杨丽珍。顺丰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及技术转化中心分别将三木公司支付的款项转给李建娜等人。
  2002年6月10日,三木公司与福州天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溢公司)签订《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木公司将其享有的《包销协议》项下的房屋包销、处置权等所有合同权益以5100万元转让给天溢公司;天溢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享有《包销协议》项下三木公司的所有权益。同年6月13日,天溢公司向三木公司付款5100万元。同年6月14日,三木公司向煌星公司发出《<煌星大厦部分物业包销协议>合同权益转让通知函》称,其已将《包销协议》项下所有权益转让天溢公司,要求煌星公司向天溢公司履行交房义务。
  2002年6月11日,三木公司与福州龙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艺公司)签订《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木公司将其分别与世贸商务公司、世贸酒店公司及煌星公司签订的两份合作投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房产处置权等所有合同权益以人民币8387万元转让龙艺公司;龙艺公司支付第一笔转让款6500万元后,享有两份合作投资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项下三木公司所有权益。同年6月14日,龙艺公司支付三木公司6500万元。
  同日,三木公司向世贸商务公司、世贸酒店公司及煌星公司分别发出合同权益转让通知函称,其已将两份合作投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转让龙艺公司,要求世贸商务公司、世贸酒店公司及煌星公司向龙艺公司履行交房义务。
  上述《包销协议》、《娱乐城与会所协议》及《补充协议》、《酒店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书》(以下简称商品房合同),取代了《包销协议》、《娱乐城与会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酒店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成为确立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最终协议。
  以上事实已经生效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民初字第4号、第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02]闽民初字第4号、第 5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
  2003年6月20日,三木公司提起诉讼称:三木公司依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支付1.3487亿元后,发现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在2000年4月就作为出资投入南南公司。煌星公司单方在三木公司为办理房屋预售登记已签章的空白《商品房合同》上填写内容,将煌星大厦主楼8、9、10层及地下车位31至44号以5100万元、主楼5、6、7层以4800万元、主楼11、12层及地下车位45至62号以 3587万元转让给三木公司。预售房产价格每平方米14 126元,车位每个21.5万元,均高于当地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显失公平。煌星公司隐瞒转让房产入股的事实,致使三木公司不明真相签订协议,依据 [2002]闽民初字第4号、第5号民事判决,天溢公司及龙艺公司受让的合同权益并不存在,三份《商品房合同》内容非三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请求撤销三份《商品房合同》,判令煌星公司返还1.3487亿元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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