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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3.证人左光英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渝BT0735出租车归我所有,交给朱波伟驾驶。2005年9月9日凌晨,我和雷秀平驾驶渝BT2046出租车从广安返回重庆,在重庆江北机场路口处遇见朱波伟。当时朱波伟的车上有一名乘客,坐在后排。我叫朱波伟顺便把我车上的一名乘客送到江北蚂蝗粱,代收40元车费。我车上的那名乘客到朱波伟车上后,雷秀平也上了朱波伟的车。分手时我给朱波伟、雷秀平打招呼,叫他们不要乱收费。凌晨1时,我打电话给朱波伟,问他车在哪里,顺便问他收了那名到渝中区菜园坝的乘客多少钱,朱波伟说收了人家500元。我说你们是乱收费,出了问题我不负责。事后,朱波伟交给我300元,除160元是朱波伟应交给我的营运收入,40元是朱波伟代我收回的车费外,另分给我100元。
  被告人朱波伟、雷秀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没有抢劫犯罪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动机是贪图钱财,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就不会只要被害人的部分钱物而不是全部钱财;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就不可能将密码箱交还给第一个被害人,给第二个被害人退还150元返家路费;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就不应该驾驶挂有真实牌照的车辆去抢劫,也不应该在得手后还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风险太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此外,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朱波伟驾驶渝BT0735号出租车,在菜园坝火车站附近搭载乘客皮广思去重庆汽车北站。途中,朱波伟先是劝皮广思入住宾馆,遭拒绝后又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从皮广思上衣口袋内搜走100元,将皮广思送达目的地。次日凌晨1时许,朱波伟在江北机场搭载乘客杨建国去菜园坝,途中搭载欲一同返回重庆市渝中区的被告人雷秀平。在前往菜园坝途中,朱波伟、雷秀平要求杨建国支付480元出租车费,杨建国不从,朱波伟、雷秀平即以语言威胁杨建国,雷秀平还对杨建国强行搜身,搜出650元。将杨建国送至目的地后,应杨建国的请求,朱波伟、雷秀平退还杨建国150元,强行收取了剩余的500元。同月13日、16日,朱波伟、雷秀平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退出赃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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