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裁判摘要】
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波伟。
被告人:雷秀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波伟、雷秀平犯抢劫罪,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波伟在驾驶出租车送客途中,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皮广思的100元;朱波伟还伙同被告人雷秀平,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杨建国的500元。朱波伟、雷秀平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被害人皮广思的报案陈述,主要内容是:2005年9月8日晚,我下了火车,在菜园坝附近上了车牌号为渝BT0735的一辆出租车。上车时我问过到汽车北站多少钱,驾驶员说10元,我没说什么,便将密码箱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然后坐在副驾驶位置。途中,驾驶员问我要不要住旅馆,还说旅馆里都是坏人,你肯定有钱,去住宾馆吧,我拒绝了。过了嘉陵江大桥,驾驶员又说,现在治安不好,他的几个朋友都是坏人,他过去也是坏人,让我把钱拿出来,如果我不拿,他会和他的朋友把我整死,扔到阴沟里,等等。他边开车边搜我的包,搜走100元钱。到了汽车北站,驾驶员把密码箱给我,开车就跑了。
2.被害人杨建国的报案陈述,主要内容是:2005年9月9日零点20分,我从重庆江北机场准备去菜园坝,上了车牌号为渝BT0735的一辆出租车,坐在车后座。上车没走多远,在路口遇到另一辆出租车。另一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对我们这辆车上的驾驶员说,他车上有一名乘客要到江北,叫我们这辆车给捎上。那名乘客就过来,坐到副驾驶位置。那辆车上还下来一个男子,和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认识,也上了我们这辆车,坐在我旁边。到了江北,搭车的那名乘客下车后,坐在我旁边的男子问我,从机场到菜园坝的车费是多少?我说白天50元,晚上最多80元。这时,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就猛拍方向盘,骂道:“你他妈的,怎么可能是50、80元,老子深更半夜这么辛苦,给480元,一分也不能少。”坐在旁边的男子也开始摸我的包,我不准他摸,他就恶狠狠地说:“把手拿开,再不听话,老子拿刀捅你”。就这样,他从我裤包里搜走650元。到了菜园坝,我说:“兄弟,我还要回广安,还给我点路费”。在我的要求下,他们还给我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