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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4.车辆登记信息表及证人王黎春、郑伟证言。主要内容是:登记的车牌照号为陕A-L5408,行驶证登记车主是王黎春,但车辆产权属于王力平。
  5.公安机关扣押及提取笔录、领条等。主要内容是:从韦国权处提取白色凌志400轿车、行驶证、手机、名片、高尔夫球杆、钱包等物。以上物品由郑伟领回。
  6.物品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陕A-IS408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
  7.提取的车辆修理发票,用以证明韦国权对凌志400轿车进行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情况。
  8.被告人韦国权的供述,对其开走涉案白色凌志400轿车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韦国权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正确,但部分情节有误,被告人将车开走是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曾几次想将车归还失主,但是没有归还成。
  韦国权的辩护人认为:一、案发当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车窗未关,钥匙未拔,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所以该车辆是遗忘物,不是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二、韦国权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开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三、韦国权未改变车辆的特征,也未将车辆藏匿,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四、韦国权案发后赔偿失主经济损失2万元。韦国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法庭正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
  被告人韦国权提交郑伟领条,用以证明韦国权自愿拿出2万元补偿车主以及司机,郑伟予以接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上班途经西安市文艺路,发现一辆白色凌志400型轿车四个车窗玻璃未关,车灯未熄,车中无人,停靠在机动车车道。约一小时后,韦国权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嗣后,韦国权对车辆进行检验,发现了失主的身份证、名片、手机、皮鞋、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及200美元。韦国权使用了手机和皮鞋,将美元挥霍,将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为了便利其使用,韦国权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韦国权抓获。被盗车辆以及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陕A-L5408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案发后,韦国权自愿拿出2万元补偿车主以及司机,郑伟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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