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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裁判摘要】
  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权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国权。2005年1月26日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国权犯盗窃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10日凌晨,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郑伟因醉酒将其驾驶的牌号为陕A-L5408的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停放在西安市文艺路恺撒宫对面的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当日6时许,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韦国权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将车中存放的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韦国权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国权抓获。韦国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被害人郑伟陈述。主要内容是:郑伟系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司机。2004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因醉酒,将所开公司的白色凌志400轿车(牌号为陕A-L5408)丢失,后报案。
  2.破案经过证明。主要内容是:2005年1月11日,被害人郑伟向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综合处一大队报案,称在陕西省医院停车场发现其丢失的车辆。公安人员于次日晚将开车人韦国权抓获。经查验,该车就是郑伟丢失的车辆。
  3.证人韦国旗(韦国权之兄)证言。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韦国权2004年4,5月份开了一辆白色凌志轿车,并告诉韦国旗车是一个房地产老板的,在文艺路发现该车大灯开着,窗户玻璃未关上,车钥匙也在车上,想玩一下这辆车,就把车开走藏起来了。韦国旗让韦国权赶快把车扔了,韦国权说玩几天就扔,但是一直没有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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