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向实华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委托他人进行景观设计、绿化施工和广告发布,投入费用达603100元。实华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12日、3月18日、5月11日分三批取得该楼盘19幢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东方公司对实华公司迟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出异议,但对销售业绩计算起始日及其确定的开盘日期提出异议。2004年2月23日,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召开“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并形成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一条载明:实华公司分批向东方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华公司根据“实华·蓝湾雅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批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分批所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给东方公司;实华公司以实际所取得预售楼盘幢数考核东方公司销售业绩。在此期间,东方公司与部分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购房者的定金。此外,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还对部分房产的售价、购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及销售业绩的确认等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以函件形式进行过协商。
2004年3月30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致函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函称:根据购房者的投诉,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经查,东方公司未在该局进行房地产中介企业资质登记备案,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请两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同日,实华公司函告东方公司,除依照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必须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外,东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保证金,实华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东方公司收到实华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直至起诉前未提出异议。2004年7月29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致函东方公司和实华公司,撤销了其2004年3月30日向上述两公司的致函。
东方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以实华公司严重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为由,将实华公司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实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实华公司退还东方公司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由实华公司承担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实华公司辩称,东方公司的违约是导致《房产包销合同》终止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实华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东方公司要求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既然双方签订的《房产包销合同》已于2004年3月30日终止,东方公司则不得依据已经终止的合同主张未实际包销房产的可得利益;东方公司要求返还包销保证金100万元违背了《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据此,实华公司请求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