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未举证。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1、2、3、5及4组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血样是在处理事故交警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由原告亲属提取的,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由此对4组中其他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方对被告杨德胜提交的王先强未婚证据无异议。
法庭认为,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和被告杨德胜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血样采集问题,经审查,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由于孩子尚未出生,交警部门认为其无权解决遗腹子赔偿问题,也无需证明自己无权解决的问题,故未提取王先强的血样。但在王先强遗体被火化前,办案民警意识到如果不留血样,可能会给将来解决这一问题造成困难,故向死者亲友提醒。牟勇遂当众在王先强的身体上采集了血液,封好后当场交给办案民警保存。牟勇在特定情况下当众提取王先强血样,这个过程有唐华丽、牟萍、邓建华、高晓红等多个证人证实。牟勇的取证真实、客观,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根据牟勇提取血样所作的鉴定,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川E07363号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德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钦。2003年1月,牟颖代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期间,经原告王德钦方申请,法院提取了在交警处保存的被害人王先强血样和王先强母亲保存的王先强血衣,同时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因血衣变质,丧失了检验条件,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只对血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
同时查明,原告王德钦的母亲牟萍与王先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已怀孕。2002年,泸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130元,教育费年约需444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