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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犯罪目的。经查,被告人刘必仲与滨募办签订协议,目的是取得“0322投注站”的代销彩票权。“0322投注站”的彩票投注金账目保存在彩票投注机中,彩票发行机构能随时掌握该站完整的账目,刘必仲不可能通过做假账骗取彩票投注金。刘必仲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存在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情形。刘必仲是在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情形下打印巨额彩票,客观上不能非法占有这部分彩票投注金。刘必仲供述,其所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巨额彩票,是自信能中大奖,想在中大奖后补缴投注金。从这个供述中,看不出刘必仲要非法占有巨额彩票投注金。由于判断错误,导致刘必仲最终不能归还巨额彩票投注金,但从这一情节无法反证在行为实施时,刘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必仲对巨额彩票投注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福利彩票是国家特许中国福彩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滨募办是中国福彩中心下属的一个发行机构,彩票投注金是中国福彩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被告人刘必仲是受事业单位滨募办委托管理彩票投注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经中国福彩中心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彩票投注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必仲利用管理彩票投注金这一职务上的便利,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出面值55.692万元的彩票。这一行为通过网络反映到中国福彩中心账面后,意味着中国福彩中心收到相应数额的彩票销售款,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福彩中心将据此对这部分款项进行分配。刘必仲的行为,相当于以消极方式挪用中国福彩中心管理的55.692万元财产。刘必仲挪用数额巨大的社会公益性财产进行营利活动且未退还,其行为符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必仲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刘必仲的辩护人提出,刘必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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