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必仲与滨募办签订了代销福利彩票协议。在交纳投注机设备保证金1万元后,刘从原代销员刘德祥手中承接了“0322投注站”的彩票销售权。同月21日下午5时许,刘必仲认为当期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彩票的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总金额为55.692万元的15张彩票,以期中得大奖后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必仲仅中奖8320元。在当晚开奖前,盐城市福利彩票中心即发现“0322投注站”的销售异常,迅速责令滨募办派人调查。同月22日,刘必仲向滨募办打下一张欠彩票款55.7048万元的条据。24日中午,刘必仲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在盐城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中国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号彩票、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证明、数据光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欠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1.如何理解中国福利彩票和彩票投注金?未交纳投注金打出的彩票是否有效、有价?2.刘必仲与滨募办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3.刘必仲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需要刑罚处罚?
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民政部民办发[1998]12号《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彩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第十五条规定:“福利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第十六条规定:“福利彩票必须按照票面标定的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面值销售。”第二十一条规定:“福利彩票的销售总额为福利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会福利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共同颁布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财政部[2002]13号《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第十二条规定:“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发行销售,禁止溢价或折价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三条规定:“彩票机构只能接受现金或银行贷记卡投注。”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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