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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5.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福彩中心)技术管理部证明、数据光盘和深圳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沈霓的证明,用以证明中国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号共15张复式B001彩票是有效彩票;
  6.滨募办工作人员赵武杰、李章辉的证言,用以证明12月21日晚,盐城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觉“0322投注站”的销售异常,立即指令滨募办调查。接受指令后,他们于第二天找到刘必仲,刘必仲写下55.7048万元(含前期应缴的投注金128元)的欠款条,由其兄刘必正担保;
  7.2003年12月22日刘必仲给滨募办打下的欠款条,用以证明刘必仲承认欠彩票款55.7048万元;
  8.邻居曹克建的证言,用以证明刘必仲家境贫寒,无能力偿还巨额投注金;
  9.刘必仲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其梦想发财,意欲通过中大奖来改变生活条件。2003年12月1日,在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并与滨募办签订协议后,接替刘德祥管理“0322投注站”。经多次研究福彩走势,自认为已掌握中奖规律。由于至12月21日,当期福利彩票的大奖尚未出现,其认为有可能在最近的彩票中出现大奖,因此于当日下午空打面额达55.692万元的彩票,以期中大奖后再补缴投注金,但仅中奖8320元。空打彩票被发觉后,滨募办来人核查,其给打了一张55.7048万元的欠条。因无力还债企图躲避,被抓。
  被告人刘必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刘必仲辩称,其是欠款购彩票,欠下的彩票投注金已经出具欠条,没有诈骗,不构成诈骗罪。刘必仲的辩护人认为:1.经过签订协议,刘必仲接受滨募办管理,成为隶属于滨募办的投注站工作人员,其与滨募办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不是经济合同关系,刘必仲不是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前提是有财产可供占有。彩票投注站的账目记录在彩票投注机中,同时在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账目中也有完整反映,彩票投注站的经营人想通过篡改账目来实现对彩票投注金的非法占有,事实上办不到。彩票投注金来自于投注人,彩票投注站的经营人自己投注却不交纳投注金,如何能实现对彩票投注金的非法占有;3.彩票是发行者用来换取投注者手中现金的工具,不是人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彩票上标注的面值,只说明发行者想以该彩票换取多少投注金,不证明该彩票代表多少财产价值;只有交纳投注金后购买的彩票,才能有效、有价;不交纳投注金打出的彩票,是一张无效的废纸;4.即使刘必仲打出的彩票有效,对巨额彩票投注金,其已经给滨募办出具欠条,说明其是“欠款买票”,与滨募办之间存在着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逃匿,仅仅是为了逃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刘必仲没有侵犯滨募办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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