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
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必仲。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必仲犯合同诈骗罪,向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必仲通过签订协议,开始经营彩票投注站。其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手段,从其经营的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打印出总金额55.692万元的15张彩票。由于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刘必仲企图逃匿,被抓获。刘必仲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刘必仲与江苏省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滨募办)签订的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用以证明经滨募办批准,刘必仲于2003年12月1日成为“江苏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以下简称“0322投注站”)代销员,履行将代销款准时、足额上缴滨募办指定银行和账号的义务,同时享有按代销额6.5%提成的权利;
2.证人刘德祥的证言,用以证明刘必仲是接替其成为“0322投注站”代销员,其教会刘必仲打印复式彩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用以证明盐城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滨募办均为民政系统举办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
4.中国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号彩票,用以证明该15张复式B001彩票每张面值37128元,总面值55.692万元,是2003年12月21日17:01时至17:28时由“0322投注站”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