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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3.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用以证明凭密码即可挂失该卡,不是必须去开户行挂失。
  5.万孝喜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受周培栋雇用,开摩托车拉周培栋去江东农行取款;在等待周培栋取款过程中,看到周培栋先是要求在柜台取款,遭拒绝后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取不出款来呼喊营业员帮助,但无人理睬;发现借记卡被调包后,周培栋要求挂失,营业员要求持存折去开户行挂失。
  6.原告拍摄的自动取款机照片,用以证明该取款机周围没有防护措施。
  被告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取款时,没有说明自己要取多少款。因业务较忙,营业员建议原告到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并向其告知:自动取款机屏幕上有提示,跟着提示操作即可。此后发现原告的借记卡被调包后,营业员当即要求原告办理挂失手续,但原告拒绝,以至该借记卡内存款被盗取。这张借记卡内被盗取的存款是公款,周培栋不是这笔款的所有权人。由周培栋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应当驳回其起诉。即使主体资格适合,发案后,原告与被告都曾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本案应中止审理。再者,借记卡是在原告持有过程中遗失的,密码也是原告不慎泄露的,根据《金穗借记卡章程》的规定,损失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被告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申请表,用以证明章程中规定因借记卡遗失和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一点已经向申请人明确告知。
  2.金穗借记卡样本、存折后的“注意事项”,用以证明银行已向储户明确告知要保护好借记卡和密码。
  3.火车站分理处营业厅的自动取款机照片,用以证明在该取款机上,有“您的密码如同钱包,注意保密,以防被窃”的警示语。
  4.周培栋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和周培栋存款被盗取时间的传真件,用以证明周培栋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时,其账户内存款已被盗取。
  5.周培栋取款时的录像资料(无声音),用以证明周培栋共到柜台前两次,第二次只与营业员争吵几句就走,没有及时要求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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