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周培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
负责人:计剑平,该支行行长。
原告周培栋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以下简称江东农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持农行金穗借记卡去被告下属的火车站分理处,准备取现金54600元,以清偿为他人担保的货款。当原告向柜台营业员提出取款要求时,营业员拒绝服务,让原告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原告多次向营业员声明不会刷卡,请求为其办理取款手续。但该营业员仍加以拒绝,说“取款机上有提示,一看就明白”。由于原告不知道在自动取款机上一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且也不懂操作方法,导致取不出款来。原告转身大声向营业员求助,但无人理睬。此时有人趁机将原告的金穗借记卡取出并调换,原告未发觉。原告持借记卡再次在柜台取款时,才知道借记卡被调包,当即请求营业员为原告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营业员要求原告提供卡号或存折号。原告因借记卡已被调包,卡号记不清,存折没有带在身上,只好告诉营业员只有身份证和密码。营业员称:“没有办法,你只能到开户行办理挂失。”当原告赶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时,才知道借记卡里的存款已被人分四次共盗取53 006元。由于被告的营业员拒绝为原告提供柜台取款,拒绝帮助指导原告刷卡,拒绝按密码为原告办理挂失止付,才使原告的存款被盗取。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3006元,精神损失1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衡阳铁路物资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周培栋账户内的款,是其为客户担保后客户给的货款。
2.周孝政、封少华的证词,主要内容是:封少华开车为周孝政到衡阳铁路物资公司提货时,因货款没有到账,公司不让拉货;周孝政找到在衡阳铁路材料供应段工作的周培栋,由周培栋担保并出具欠条,才拉走货物;回来后,周孝政按周培栋给的账号汇去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