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点。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口福食品公司是在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制作或者获取了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发票、汇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据,上诉人韩国企业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口福食品公司所供货物质量低劣,因此不存在口福食品公司以质量低劣货物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鉴于韩国企业银行在其开具的信用证中,已经将受益人口福食品公司的英文名称错写为“LIANYUNGAND KUCHIFUKU FOODS CO.LTD”,为了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口福食品公司才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将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为与信用证一致的错误名称,同时加盖了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虽然口福食品公司加盖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的印章有将错就错的英文名称,但同时也有该公司正确的中文名称。二审庭审中,韩国企业银行已经对口福食品公司的信用证受益人身份不存异议,说明口福食品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中使用“LIANYUNGAND”一词,客观上没有引起歧义。因此,口福食品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错误填写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以及加盖含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是事出有因,不构成信用证欺诈。韩国企业银行关于口福食品公司私刻印章、伪造单据、构成信用证欺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现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是于2002年5月31日8时至6月1日4时装船,承运方于6月1日签发提单,而在承运方出具给被上诉人口福食品公司的提单上,填写的装船时间是2002年5月31日,确为倒签。即便如此,也不能认定口福食品公司实施了信用证欺诈行为。这是因为:1.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前,口福食品公司已经组织了货物,并将货物送至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办理好货物出关等必要手续,得到承运方关于在5月31日装船的承诺,客观上没有必要倒签提单;2.上诉人韩国企业银行不能以证据证明口福食品公司参与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主观上有倒签提单的故意;倒签提单是承运方为履行其对口福食品公司的承诺而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口福食品公司无关;3.韩国企业银行虽然提出由于倒签提单,致使货物迟延到港,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开证申请人来说,本案的倒签提单没有给其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本案虽然有倒签提单的事实,但不存在信用证受益人以此实施欺诈的主观恶意。对提单倒签,口福食品公司没有过错,不能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韩国企业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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