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是: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典当行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能适用有关担保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典当关系。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
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
二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典当行业专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在目前处理典当纠纷中应当参照适用。①(注①: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另外,典当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照。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署当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当票上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当票上的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案当票的约定,当期届满5日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那么当期届满后第5日即是双方典当合同约定的最后赎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