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曾意龙上诉主张在274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拍卖师第一次落槌宣布成交后,即应宣告拍卖活动结束,无权单方否定承诺的效力,继续组织拍卖。认定第二次落槌有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一审法院认为,金马公司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落槌的行为明显不当,在其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后重新主持拍卖。在报价2715万元时,曾意龙举牌应价,应视为对拍卖师纠正错误的认可。关于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出现错误行为包括违法行为,能否自己纠正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金马公司的《拍卖规则》对此问题均没有规定,拍卖师有没有权利纠正其在拍卖活动中的错误,不应一概予以否定或者肯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自行纠正错误的基本要求是不违反拍卖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拍卖程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涉及的具体拍卖活动看,对于267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其他竞买人与曾意龙之间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是金马公司拍卖师的违规行为引起的,拍卖师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及妥善处理,便宣布落槌无效,继续进行拍卖,不符合公开、公正的拍卖原则。拍卖师在宣布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又继续进行拍卖,违反了拍卖程序。当竞买人之间对2670万元落槌有争议,拍卖师无力解释和妥善处理时,无权自行宣布该落槌无效,而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此落槌行为的效力。在拍卖活动宣告结束后,拍卖师以继续拍卖的方式自行“纠错”,不论曾意龙是否参与,都是违反拍卖程序的。综上所述,曾意龙上诉主张2740万元价位上落槌无效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曾意龙主张2740万元价位上落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上诉人曾意龙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坚持2004年5月12日金马公司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落槌有效的主张,而没有就此次落槌无效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故有关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问题并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本院支持了曾意龙的部分上诉请求,根据诉讼费负担的一般原则,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曾意龙和金马公司负担。但是,本案的纠纷是由金马公司不当的行为引起的,主要责任在金马公司,故金马公司应当负担较多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赣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2004年5月12日下午拍卖“正大商厦”部分产权的行为无效;
  三、驳回曾意龙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 510元,由曾意龙负担28702元,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负担114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10元,由上诉人曾意龙负担28 702元,被上诉人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负担114808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