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合同法、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意龙。
委托代理人:曲诵平,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忠,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涛。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负责人:钟鼎礼,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华兰,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声炬。
委托代理人:徐伟。
委托代理人:刘剑敏。
上诉人曾意龙为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饶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赣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诵平、陈晨,被上诉人金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忠、田涛,原审第三人中行上饶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汪华兰,原审第三人徐声炬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刘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行上饶分行依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市中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3)饶中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委托金马公司整体拍卖上饶市“正大商厦”地下层至四层总建筑面积约6289.6平方米的房产。金马公司接受委托后,在2004年4月29日的《上饶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该公告载明拍卖上饶市“正大商厦”等房地产的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下午,拍卖会主持人为国家注册拍卖师叶青,标的物起拍价为2000万元,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等内容,并载明了竞买报名手续。之后,曾意龙、徐声炬及承租人上饶华商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等六位竞买人依公告要求办理了竞买报名手续,曾意龙、徐声炬各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分别取得12号、17号竞投号牌。曾意龙系与徐小明、余建明、詹寿星、刘志华、祝伟强五人合伙,经各合伙人推举其为12号的举牌人。徐伟接受徐声炬之委托,为其代理竞买事宜。
“正大商厦”,拍卖会于2004年5月12日下午五时举行,由拍卖师叶青主持。叶青向各竞买人介绍了“正大商厦”的情况,接着宣布“正大商厦”开始竞拍,起拍价为2000万元,加价不得少于50万元。在叶青询问至2050万元并宣布“2050万元第一次”后,曾意龙举牌应价2100万元。尔后,叶青在2100万元价位报价三次,见无人响应,遂告知曾意龙其应价未达到保留价2670万元,并询问曾意龙是否接受2670万元的保留价,曾意龙举牌应价,叶青随即落槌,并宣布曾意龙以2670万元竞得“正大商厦”楼房部分产权。这时,17号竞买人徐伟对叶青的操作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应就2670万元的价位主持全场竞价。接着,21号竞买人徐声炬、16号竞买人(系上饶华商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会计)亦指责叶青在2670万元价位上没有叫三次,没有询问是否有人加价。曾意龙说:“拍卖已经落槌,不存在再加价。”叶青亦解释称其在2100万元价位上已叫了三次。徐声炬再三提出异议,徐伟则要求叶青再拍。在此情况下,叶青表示:“2670万元是12号举的牌,你在2670万元以上要加价是可以的,2100万元你就没有权利了。”曾意龙抗议道:“你再拍卖,我不同意。”16号竞买人说:“拍卖师你要宣读三次,我们才认可。”叶青说:“如果最后的应价有人往上加,是可以的。”随后,叶青对曾意龙提示其已经落槌之事未加理会,由2670万元开始继续拍卖,并将加价幅度逐次调整为10万元、5万元。曾意龙起初摔牌表示抗议,但在叶青报价2715万元时举牌应价。之后,16号举牌应价2720万元。曾意龙见状要求现场的监管人员出面制止,未果后便声明其已以267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将保留这一权利。叶青对曾意龙作了一番解释后继续主持拍卖。最后,叶青在17号举牌应价2740万元时询问了三次,见无人再举牌,便落槌并宣布17号以2740万元竞得“正大商厦”部分产权。叶青、徐伟当场在《拍卖会记录》上签名。同时金马公司填写了《拍卖成交单》,载明拍卖标的为“正大商厦”地下层至四层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2740万元,拍卖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5%并载明了交纳拍卖价款及佣金的时间,徐伟在上面签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