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当日,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与中鼎公司签订了先决条件约定的《管理服务商及资金帐户监管协议》、《债权质押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服务及协助协议》、《优先权及回购期权协议》。尔后,中鼎公司向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支付首期款125683698.8元。中鼎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支付的300万元定金和2002年11月11日支付的3700万元定金也转为首期款。中鼎公司向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合计支付了165683698.8元。
2003年1月,中鼎公司向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发出《优先购买通知》,该通知载明:中鼎公司拟将顺德市桂洲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桂洲公司)的人民币114187454.22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太保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500万元,2003年7月27日前支付完毕。基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享有优先购买权,贵司可按上述价格及付款方式优先购买,请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同月23日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在该通知上签收。
2003年1月29日,中鼎公司与太保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根据中鼎公司和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2年11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鼎公司取得了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从中国银行受让的位于顺德地区的相关债权及其债权项下担保权益,其中包括对桂洲公司的人民币114187454.22元、美元5386034.31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双方经协商,并依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约定的规则和程序取得合法认可,达成如下协议。二、本协议所转让的标的是指中鼎公司对桂洲公司的9笔债权本金人民币114187454.22元、美元5386034.31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及相应保证人、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三、上述债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500万元。太保公司付款期限: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6日内按总价款的20%向中鼎公司支付转让债权的定金1500万元,其中协议签订当日付部分定金300万元;2.2003年3月15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500万元;3.2003年5月15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250万元;2003年7月27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250万元。4.上述各期付款时间(但不限于定金),如太保公司在每期付款期届满时确实有困难,中鼎公司给予太保公司60日的宽限期。5.付款帐户的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四、关于债权移交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以后,中鼎公司同意在太保公司达到如下两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太保公司移交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的资料,并向太保公司提交因转让该债权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如果有)发出的转让通知有效回执或者其他可证明已通知的证据材料:1.太保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在2003年7月27日前向中鼎公司交纳了全部7500万元转让价款;2.太保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中鼎公司交纳了定金1500万元,并向中鼎公司提交中鼎公司认可的银行保函,保证太保公司在2003年7月27日前按上述第二条约定交纳剩余6000万元转让价款。五、本协议生效后,中鼎公司允许太保公司查阅、复制转让标的项下债权的有关合同、往来文件、票据、凭证等债权资料。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限期纠正,因一方违约而使对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对方有权解除协议;2.如太保公司按期如数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则太保公司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转让价款;如太保公司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款并逾期超过60日,视为太保公司违约,中鼎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太保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于太保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以外的其他转让价款,从中鼎公司已经转让给太保公司的债权中按总转让价款与总转让债权的比例予以折价抵偿,中鼎公司不再要求太保公司退回该已转让的债权;对于已折价抵偿的部分,太保公司无权要求中鼎公司退回中鼎公司所收取的转让价款;3.若太保公司拖延支付转让价款,则每延付一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还款的规定向中鼎公司支付滞纳金;4.如中鼎公司收到太保公司支付的转让金后未向太保公司移交债权,中鼎公司应退回太保公司已支付的转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还款的规定向太保公司支付滞纳金,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太保公司的一切损失(含律师费及太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其它费用);5.如中鼎公司拖延向太保公司移交债权,中鼎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还款的规定向太保公司支付滞纳金;如此种拖延导致该项债权在移交后三个月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按本协议第五条中鼎公司责任第4项处理;6.除此以外,因违约方违约事实或协议解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六、关于争议解决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并由中鼎公司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七、关于协议的生效约定: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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