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案货物保险鉴定人JEAN-LOUIS ARCHAMBEAU出具的声明(经公证、认证)及其附件,香港证人吴笑梅签字的从劳埃德日报出版社网站下载的涉案船舶事故报告等,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早在1999年10月14日前就已知涉案载货船舶因遭遇海难而被抛弃;
6.2000年1月27日江苏外企公司致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函,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当时尚未对涉案信用证进行议付,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
7.《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英文复印件及中文译本,用以证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有关内容。
法庭主持了质证,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证据4是原告内部员工的书面证言,因其内容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确认;除此以外的其他证据,因被告对证据的形式、内容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因原告对证据1、证据2、证据5中的保险鉴定人声明、证据6、证据7的形式、内容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3是被告内部员工的书面证言,因其内容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确认;证据4涉及到的检验资质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故对证据4的效力不予确认:证据5中的保险鉴定人声明之附件、劳埃德日报网站下载的报告等系从境外取得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经质证、认证,上海海事法院查明:
1999年7月16日,原告江苏外企公司作为买方,与法国S公司达成进口木材1万立方米的贸易协议,内容为:木材从法国加蓬港装船,运抵中国张家港港;价格为每立方米197美元,提单签发后90天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由买方根据卖方通知负责海上保险。7月23日,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根据江苏外企公司的申请,开出受益人为S公司、总金额为197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9月12日,承运人法国SETRAMAR公司为“SANAGA”轮承运的5688.407立方米木材签发了2份正本清洁提单。
1999年10月14日,原告江苏外企公司以传真方式向被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发出3份投保书,要求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为上述运输的木材出具如下内容保险单:保户名称为江苏外企公司,保险金额分别为4777.08美元、28 833.34美元及1 214 841.87美元,运输工具名称为“SANAGA”,开航日期为1999年9月12日,货物数量分别为12.408立方米、69.899立方米和5 606.10立方米,保险条件为一切险,保险单签发日期倒签为1999年9月12日。10月14日下午,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就江苏外企公司投保的业务作了内部出单登记,登记表中记录了投保人名称、投保时间、保险单编号等事项。10月18日,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制作出日期倒签为9月12日的3份保险单,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条件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弃货及浪损条款、伦敦协会船级条款、伦敦协会放射性污染除外责任条款、ISM货物背书条款、千年虫除外责任条款,并载明了“WARRANTED THERE IS NO KNOW/OR REPORTED LOSS BEFORE 14/10/1999”(保证1999年10月14日之前无已知或被报道(报告)的损失)的保证条款。庭审中,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称是应江苏外企公司的要求才修改保险条件,江苏外企公司对此未确认。10月18日。这3份保险单由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经办此项保险业务的职员办理了内部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