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关于第四点。经查,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是在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成立之前,由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实施的。大庆联谊公司是联谊石化总厂以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成立的公司。因此,联谊石化总厂不仅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也是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起诉了大庆联谊公司和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未起诉联谊石化总厂,故联谊石化总厂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作为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可以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追偿。大庆联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之间的责任分配或转承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关于第五点。尽管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的《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于1999年4月21日披露,尽管在原审诉讼中部分被上诉人也称其于该日知道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但是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六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在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没有作出和公布前,投资人无从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按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投资人提起的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原判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中国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正确的。大庆联谊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点。经查,原判计算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的方法是:以实际交易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再减去投资人此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的股票数量。按此种方法计算,不排除个别投资人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高于股票历史最高价的可能。这只是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个数据,而且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在揭露日前后的股票持有量。这个数据不等于投资人购买股票时实际成交的价格,其与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历史最高价之间没有可比性。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目前用于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有多种。只要这些方法符合《证券赔偿案件规定》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确定的原则,结果公平合理,使用哪种方法计算,就在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原判采用的计算方法符合《证券赔偿案件规定》,有利于保护多数投资人的利益,故不予变更。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关于原判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同时由于《证券赔偿案件规定》三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即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对大庆联谊公司不同意给付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利息的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