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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1998年11月12日《佛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香港交行会谈记录》载明:会谈地点:佛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四楼会议室,出席:佛山市外经委罗悦棠、陈建忠,三角洲发展有限公司梁景林、王蔚,中亚企业有限公司林竞雄,步步佳企业有限公司张文俊、梁开明,香港交行严颂昌、潘伟星。内容为:
  罗悦棠:在当前香港经济困难时期,外经委驻港公司都拖欠交通银行一些贷款,但在交行的谅解下及经市领导的协调下,同意以三角洲持百花广场30%的权益作抵押,对有关公司作债务重整,在前阶段梁景林与交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要各位配合协助,保证债务重整工作能顺利完成。
  严颂昌:鉴于银行要按金管局的要求在今年底披露提呆情况,明年又要披露不良资产的情况,而佛山地区的贷款总额达10亿港元,其中有问题的占50%,所以银行要做巨额提呆,影响银行的资产结构及评级,甚至影响佛山的形象。而我行与佛山有20多年交往,彼此关系十分好,在对佛山公司债务重整问题上,曾多次与佛山市各市长、副市长接触,并对一些债务重整的原则达致共识,并以会议纪要作了纪录。就此在梁总的积极支持下,在艰辛的情况下有关抵押文件已签署,今早亦在罗主任的支持下,即时作了同意抵押批示,会后将有关文件交金信律师行办理登记工作。现希望通过此次会议将我行的构思向各位解述,进行沟通,务必在本月底前将各公司的账务处理好。在外经委属下的公司都是以“三角洲”持百花广场的权益作抵押,做一系列的债务重整,虽然这样方式的银行风险较高,但希望借权益抵押作为手段,买时间对一些公司的债务进行重整,希望期间内逐步解决问题或寻找其他解决方法,另一方面本着“一催,二帮,三合作”的精神,对一些仍有经营能力的公司,给予“造血功能”,扶助他们产生盈利,减轻负债,但对给予新授信的公司,我行将派员实地审查公司账目,了解公司最新的营运情况,对一些新贸易业务提供意见及市场信息,保证贸易业务不再出现差错,对双方都有保障,以防止资金被挪用,重蹈覆辙。
  林竞雄:过去交行对我们大家的贸易协助进行资信调查,有助了解对方情况。
  潘伟星:先介绍银行对各公司债务重整方案。主要分“三角洲”及“中亚”两大摊子。中亚已新成立了一家沛顺公司,还需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公司的重组。由于部分公司是考虑以营运资金方式进行贷款,必须有资料配合,故请梁总提供有关投资项目的资料,并于下星期安排工商服务部同事到佛山考虑有关项目,加深对项目的认识。
  梁景林:同意交通银行提出的重组方案。有关项目可直接向王蔚索取。另外,虽然各公司同属外经系统,属独立的法人个体。为了财务上有所交待,所以,要求各公司向三角洲签署债务担保的承诺书。
  各出席代表对交通银行在会上提出之债务重组办法表示无异议。佛山市外经委和香港交行在此记录上签名。
  佛山市政府提交了其于1998年12月25日分别出具抬头为香港交行的佛府函(1998)067、68号《安慰函》,内容为:中亚公司、景山公司是我市的驻港企业,直接受佛山市外经委的领导,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曾向贵行申请银行便利额,用于营运,因受香港经济不利因素影响,至拖欠贵行贷款及利息,该公司在贵行的支持下,现正进行债务重整,有关债务重整本政府已知悉。本政府将继续负责督促该公司按债务重整协议归还贵行贷款本息。但香港交行未承认收取过该两份《安慰函》。在一审庭审中,佛山市政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香港交行收到了该两份《安慰函》。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是贷款人香港交行以担保人佛山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属涉港担保合同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涉港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即此类案件应比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被告所在地、担保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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