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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1996年10月29日,香港交行向景山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除现正提供给景山公司的银行信贷外,将会提供信用额度如下:定期贷款港币6150万元,定期12个月,利息以年息率12%计算(按波动调整),以每月余额计,并每月支付;首3个月的利息(金额为港币1614375元)须于提供所述贷款时付给本行,第4、5及6个月的利息(金额为港币1614375元)须于1996年11月30日或之前付给本行,自此以后的随后月份的利息,须按月付给本行。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担保包括佛山市政府承诺函。本函件签署后,港币30.75万元的手续费(如有的话)将由本行代表律师收取,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景山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景山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7年4月18日,香港交行向景山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除现正提供给景山公司的银行信贷外,将会提供信用额度如下:定期贷款港币900万元,定期6个月,利息以年息率10.75%计算(按波动调整),以每月余额计,并每月支付;本金须于放款日起6个月届满时清还。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本函件签署后,港币2.25万元的手续费须从景山公司的往来账户中扣取,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景山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景山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8年12月11日,香港交行向景山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LC-1998-0929-COM-2473《授信合同》函件,称:现正提供给景山公司的贷款授信,本金额为港币6150万元将修订如下:(a)所述贷款累算利息港币10536282.7元应化为本金,并基于行政理由,记入独立账号的贷款户口及(b)贷款授信的还款期(包括化作本金的利息)应延长如下:①本金原额港币6150万元将按照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5%收取利息,按年付息。本金须于放款日期起两年届满之日全数清还。②化作本金之利息港币10536282.7万元将按照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5%收取利息,按年付息。本金须于放款日期起两年届满之日全数清还。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就任何于定期贷款项下逾期未付之款项,本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年息率为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4.25%。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计算,直至欠款实际全数清缴为止。惟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在本行银行大堂出示或张贴通告30天后,更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就任何于透支额度项下逾期未付之款项,本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年息率为隔夜银行同业隔夜拆息或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9%。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计算,直至欠款实际全数清缴为止。惟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在本行银行大堂出示或张贴通告30天后,更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等。担保包括佛山市政府出具承诺函。在景山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本函属附加性质。本函受香港特区法律管辖,并在各方面均按照香港特区法律诠释,景山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愿受香港特区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但本行有权在其选择之其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本函等。景山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经适当及审慎考虑本函的内容后,同意接纳授信并受本函所列之全部条款及条件约束。
  中亚公司时至1998年12月23日、景山公司时至1999年12月23日尚在各自的账户上向香港交行支付欠款利息。
  2000年8月9日香港破产管理署基于香港交行的申请对中亚公司发出清盘令,载明截至于2001年4月24日,中亚公司对香港交行的总结欠数为86896642.21元港币(注:此数额为预先按估价值130万港元扣除抵押房屋款,现实际所得为889320港元,故现香港交行对中亚公司的债权为87307322.21港元)。2002年3月7日香港高等法院以2001年第4924号《最终判决书》确定景山公司须对香港交行支付(1)港币78293395.48元;(2)本金港币6150万元之利息,以年息9.75%或每日港币16428.08元计算,直到全数清还为止;(3)本金港币4907870.91元之利息,以年息9.75%或每日港币1311.01元计算,日期由2001年10月20日开始至本判决日为止,其后以法庭判决的利率计算,直到全数清还为止;(4)本金港币2481571.07元之利息,以法庭判决的利率计算,日期由2000年9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日为止,其后以法庭判决的利率计算,直到全数清还为止;(5)固定诉讼费港币1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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