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6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银行信贷修订如下:额度:①可透支的额度为港币300万元,利息以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的年息率计算,每月从中亚公司的往来账户中扣取。②分期贷款港币154.8万元。③定期贷款分别为港币500万元、1900万元、4300万元,现有还款条款及条件依旧不变。④信用证(其中包括90天信托提货港币2000万元)港币3000万元。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票据期限不足9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1%,91天至150天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3.5%,150天以上按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5.5%。本函件签署后,须从中亚公司的往来帐户中扣取5.75万元的手续费,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本行会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重检上述授信等条款。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6年10月25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函件,称:除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银行信贷外,将会提供信用额度如下:定期贷款港币6262万元,定期12个月,利息以年息率10.5%计算(按波动调整),以每月余额计,并每月支付;首3个月的利息(金额为港币1643775元)须于提供所述贷款时付给本行,第4、5及6个月的利息(金额为港币1643775元)须于1996年11月30日或之前付给本行,自此以后的随后月份的利息,须按月付给本行。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担保包括佛山市政府为本贷款提供承诺函。本函件签署后,港币31.31万元的手续费(如有的话)将由本行代表律师收取,其余有关手续费的相应金额由本行酌情决定。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下述之检查日期或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接纳上述条款及条件。
1998年12月11日,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该行提供授信事宜的LC-1998-0931-COM-2473《授信合同》函件,称:现正提供给中亚公司的贷款授信,本金额为港币77438282.02元(包括透支授信余额港币918682.02元,定期贷款授信余额港币6262万元及信用证[信托提货]授信余额港币1389.96万元)将修订如下:(a)所述贷款累算利息港币12790750.63元应化为本金,并基于行政理由,记入独立账号的贷款户口及(b)贷款授信的还款期(包括化作本金的利息)应延长如下:①可透支的额度(未清还本金额)为港币918682.02元,透支年息率以(a)隔夜银行同业拆息或(b)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2.5%或(c)存款利率加1%(所指是抵押给银行的存款)计算,高者为准,于每月最后营业日从中亚公司的账户中扣取。本金须于放款日期起两年届满之日全数清还。②定期贷款(未清还本金额)港币6262万元,将按照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2.5%收取利息,按年付息。本金须于放款日起计两年期届满之日全数清还。③信用证(信托提货)港币1389.96万元,就进口单提取之款项须按银行现时之利率收取利息,按年付息,从中亚公司的往来帐户扣取,本金须于放款日起计两年期届满之日全数清还。④定期贷款(化作本金之利息)港币12790750.63元,将按照本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2.5%收取利息,按年付息,本金须于放款日起计两年期届满之日全数清还。利息按实际天数按日累算,按全年365天计算。就任何于定期贷款项下逾期未付之款项,本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年息率为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4.25%。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计算,直至欠款实际全数清缴为止。惟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在本行银行大堂出示或张贴通告30天后,更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就任何于透支额度项下逾期未付之款项,本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年息率为隔夜银行同业隔夜拆息或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息9%。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计算,直至欠款实际全数清缴为止。惟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在本行银行大堂出示或张贴通告30天后,更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等。担保包括佛山市政府出具承诺函。在中亚公司接受及充分遵行本函件所列条款及条件,以及办妥一切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时,前述银行信贷可供使用,直至本行以书面通知的其他时间为止。本函属附加性质。本函受香港特区法律管辖,并在各方面均按照香港特区法律诠释,中亚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愿受香港特区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但本行有权在其选择之其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本函等。中亚公司在上述函件上作了签署并表示经适当及审慎考虑本函的内容后,同意接纳授信并受本函所列之全部条款及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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