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中李显志认可其自1987年至1992年从市一建公司实际领取的股息、红利共六笔,总计111837.11元。分别为1987年8月6日领取分红款2.4万元,1987年12月31日领取“个人入股利息”13632元、“红利”21423.76元,1989年2月2日领取2.4万元,1989年2月领取“股息”18781.35元,1992年11月18日领取“股息”1万元。对于建工集团出示的其他支付李显志股息款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李显志不予认可。
另查明,市一建公司提供的1985年其给长春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市一建公司关于成立一建五处的请示报告》载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成立一建五处。该报告同时所附《关于对一建五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承包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一建五处要在全民性质的企业内部实行:集体经营,独立核算,上缴利税,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经营方针”。
1988年2月2日,市一建公司下发的长一建字[88]8号《关于对张文仕等五十名行政中层干部免职的通知》指出:“各工程处、科:公司自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实行为期三年的经理负责制,现已期满,根据罗福廷经理的意见,经理会议通过,决定解除原行政中层干部的选聘……免去李显志同志一建五处主任职务……”。同年2月6日市一建公司又下发了《关于选聘张文仕等五十九名同志为行政中层干部的通知》,该通知决定“根据罗福廷经理提名,经理会议通过,征求常委意见”选聘“李显志同志为一建五处主任”。
李显志提供的其与市一建公司负责人罗福廷于1986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载明,为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多渠道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市一建公司经理与李显志合资经营建立一建五处,李显志同志1986年用固定资产投资入股额为125209元,股息(年息)为15%,公司投资入股额为88万元,对超计划部分实行四、六分红(公司为六、个人为四)等。李显志不能提供该合同原件,建工集团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一审时委托吉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吉振会鉴字[1999]第794号《审计鉴定报告》(以下简称《794号审计报告》)载明,该审计结果系根据市一建公司提供的部分账簿、会计凭证资料得出的,未经全面查证。一建五处1986年至1992年盈利3721452.64元,各年度不论盈亏,均通过“内部往来”贷方上缴市一建公司。市一建公司“固定基金-上级拨入资金”账户截止1992年末尚有余额1575374.23元,在1986—1992年间,累计账面投入“固定基金—上级拨入资金”1971593.22元,有原始凭证的778948元(除企业自筹125209元外公司均以设备投入一建五处),没有原始凭证的1192645.22元,其中1987年4月83#凭证企业自筹125209元入股设备列“固定基金-企业自筹”科目,并分别于1988年12月31日246#凭证拨入“固定基金-上级转入资金”108904.78元(已查证),1988年12月31日50#凭证转入“固定基金-上级拨入资金”13520元(已查证),1987年12月30日187#凭证市一建公司转付李显志入股利息13632元。1986年至1992年一建五处通过“内部往来”上缴公司4823376.54元,其中上级管理费1984647.80元,特种基金2158416.68元,专用基金180305.30元,折旧基金200006.76元。“内部往来—公司财务科”1992年末账面贷方额6119389.16元。后,吉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审计报告又做了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载明,市一建公司筹建时即1987年共投入332798.70元,其中市一建公司拨入207589.70元,已查证通过内部拨入设备等89039.70元,未查证118550元,企业自筹125209元,系用一页稿纸写的投入,依据现有资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上述《794号审计报告》,李显志以缺少1996年一建五处的账册为由提出异议,建工集团认可1996年账册未做审计,庭审中陈述有关账册因一建公司改制现已无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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