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
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被告河北王跃文、叶国军、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没有侵犯原告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对湖南王跃文关于各被告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河北王跃文撰写虚假的作者简介,中元公司制作虚假的广告宣传资料,华龄出版社不履行必要的监督审查职责,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消费者,构成对湖南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国军经销《国风》一书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王跃文诉请判令河北王跃文、叶国军、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向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其50万元。赔礼道歉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由于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南王跃文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连带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赔偿数额需酌情确定。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叶国军、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湖南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湖南王跃文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华龄出版社对被告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王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310元,由原告湖南王跃文负担1310元;由被告河北王跃文负担3000元,被告中元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华龄出版社负担3000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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