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王跃文。
被告:叶国军。
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
被告: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龄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常振国,该社社长。
原告王跃文(以下称湖南王跃文)因认为被告叶国军、王跃文(以下称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并与其不正当竞争,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湖南王跃文诉称:原告是国家一级作家,因自己的作品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小说《国画》是原告于1999年创作的作品。2004年6月,原告在被告叶国军处购买了被告华龄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国风》,该书作者的署名为“王跃文”。经原告调查,这个“作者”真名叫王立山,是河北省遵化市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交易,不具备写作长篇小说的能力。就是这样一个人,将自己姓名改为王跃文后,成为被告中元公司的签约作家。因此《国风》不是王立山创作,只是他人利用王立山来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和叶国军制作、出售了王立山这一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四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为诉讼的合理开支3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湖南王跃文提交以下证据:
1.小说《国画》复印件、互联网上对小说《国画》及其作者的评论,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