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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名册,用以证明原告分配到天津市服装十七厂工作;
  3.被告原校长肖德华的证言,用以证明94届毕业生的档案和毕业证书都交到原天津市服装工业公司,学生到企业报到后,由所在企业到公司领取档案和毕业证书。
  第三人纺织集团辩称:被告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告是2002年2月划归我公司所属,现在隶属于我们公司下属针织公司,1994年发生的毕业证问题因当时学校不属于我公司管理,此事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津政函(2001)72号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公司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我公司对学校发证无任何责任,因此与此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人提供证据如下:
  1.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颁发的津调办(1999)63号关于将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整建制划归南开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批复,用以证明被告由南开区政府管理。
  2.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津政函(2001)72号《关于重组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用以证明政府对第三人职能的定位,即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批准的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津经调(2002)9号《关于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调整隶属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用以证明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划转回归第三人管理的事实。
  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津经企(2004)4号关于同意修改《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用以证明天津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与天津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为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三人的全资子公司,原所属服装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变,原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服装技校系1978年经原天津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后变更为现校名。1991年原告杨宝玺报考服装技校并被录取,1994年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后毕业,但服装技校未向杨宝玺本人颁发毕业证书。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第三人纺织集团管理。2004年6月2日,杨宝玺向服装技校提出补发毕业证书的要求,服装技校仅向杨宝玺出具了学历证明,未按杨宝玺的要求向其补发毕业证书。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学校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是否构成违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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