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兆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束兆龙提供的原设计所与市政设计院的项目费用结算清单证实,原设计所在硕放镇星月苑B区工程项目所得的设计费中,包括了支付给华东勘察院的勘察费,故此款应从估价报告确认的未申报净资产中扣除;(2)在改制中,束兆龙未申报部分合同应收款,主观上是为改制后职工的生活考虑,不是为自己牟利;客观上,改制后的公司不是束兆龙的独资公司,收回的设计款不能由束兆龙据为已有。因此,将原设计所改制为公司后收回的设计款全部认定成束兆龙的贪污款,没有法律依据,束兆龙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3)关于民建设计院委托原设计所设计项目的应收款,是束兆龙归案后主动供述的,束兆龙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下半年,经无锡市北塘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民所有制的原设计所进行改制工作,委托宝光会计所对原设计所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确定2002年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被告人束兆龙利用担任原设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对改制基准日前原设计所承接的建筑设计项目合同应收款1020795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致使宝光会计所于2003年6月11日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该部分资产未作评估。
2003年9月5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原设计所更名为嘉德公司,被告人束兆龙个人投资占嘉德公司总投资的25%,成为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国有事业单位市政设计院的投资占嘉德公司总投资的10%。
案发后,宝光会计所对原设计所未如实申报的1020795元建筑设计项目合同应收款重新进行了评估。扣除在改制基准日前原设计所为履行合同应当支付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改制基准日后因嘉德公司代为履行了合同而应当由嘉德公司收取的费用,宝光会计所确认原设计所被瞒报的净资产值为413287.78元,此款由原设计所改制成的嘉德公司收取。
原设计所委派钱彦为项目负责人履行了盐都宏都花园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工程设计费86000元于改制基准日后到账。2003年2月,钱彦按25%的比例,领取了完成此项目的奖金21500元。钱彦在改制基准日后领取的奖金,未从宝光会计所确认的瞒报净资产值中扣除。硕放镇星月苑B区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费,已由市政设计院在该项目设计费中直接支付给完成此项勘察工作的华东勘察院,宝光会计所确认的瞒报净资产值中,只计算了扣除勘察费后的设计费,故勘察费不应再从瞒报净资产值中扣除。从宝光会计所确认的瞒报净资产值中,扣除钱彦领取的奖金,原设计所被瞒报的净资产值应为39178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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