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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此条立法原意,是禁止经营者借用他人的名望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虽非企业名称,但通过中国药科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使该名称成为药品具有竞争力的象征。被告福瑞科技公司正是看中了该名称的这一声望,才不经中国药科大学同意,在自己的产品上反复、突出地使用这一名称,还将自己的产品标榜为“中国药科大学高新科研成果”。福瑞科技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有潜在的竞争关系,其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将影响中国药科大学的名望,从而损害中国药科大学从药品市场上应得的利益。福瑞科技公司关于是正当使用中国药科大学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其他方法是指广……(三)张贴、散发或者邮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天聪1号”胶囊研制开发过程中,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退休教师李耐三曾经参与。这只是李耐三个人的非职务行为,与中国药科大学没有任何关联。被告福瑞科技公司利用这一情节,在其赠送的宣传材料中,多处宣称“天聪1号”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高新科研成果”,足以使消费者对“天聪1号”胶囊的研制单位产生错误认识。不仅如此,福瑞科技公司还冒充他人的专利号,宣称“天聪1号”胶囊是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的产品。福瑞科技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宣传材料对其产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瑞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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