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福瑞科技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31日。该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在南京市汤泉镇汤泉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点在南京市大光路47号宏鹰大厦。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通讯系统工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外)的设计、施工,室内外装饰,机械模具的设计、制造,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石油制品(三种成品油除外)、各类定型包装食品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二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制造、销售,紫苏籽油软胶囊的加工、销售。
2003年1月,被告福瑞科技公司与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体育部签订了承租协议,租用中国药科大学体育部二楼约10平方米的房间一处。协议约定:福瑞科技公司承租中国药科大学体育部的房屋一间,租期3年,每年租金7000元;中国药科大学为福瑞科技公司提供对外信箱一个,号码为181;福瑞科技公司不得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后果与中国药科大学无关。
2004年3月2日,被告福瑞科技公司领取了紫苏籽油软胶囊加工销售的卫生许可证,开始制造、销售“天聪1号”胶囊。4月12日,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委托律师以顾客名义,从南京广禧安科贸有限公司购得单价200元、150粒装的“天聪1号”胶囊1盒,并获得福瑞科技公司编印的《宝典》宣传册和宣传单。
“天聪1号”胶囊包装盒的正面,标有“江苏福瑞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南京中国药科大学东”字样,背面标有“福瑞科技 荣誉出品 中国南京中国药科大学 东校园”字样,两侧均标有“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联系地址: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181信箱”字样。《宝典》宣传册的封面,标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字样,封底标有“地址: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邮箱: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181信箱”字样。在该宣传册的第4页、第5页、第17页、第46页、第68页、第71页、第76页、第100页、第129页、第139页、第141页、第143页,有12处宣称:“中国药科大学高新科研成果天聪1号胶囊”,“中国药科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天聪1号”胶囊“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号ZL9810861.X,国际专利主分类号A61K31/202”。在宣传单中,亦标有“中国药科大学 东校园 福瑞科技荣誉出品”的字样。而事实上,在“天聪1号”胶囊的研制开发过程中,只有中国药科大学退休教师李耐三曾以个人名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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